9月26日上午,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省教育厅厅长陈安丽作立法说明并参加分组审议。
陈安丽说,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是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国家义务教育政策的需要,也是巩固我省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的需要。
陈安丽指出,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省政府将原《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推进这项工作。修订工作本着操作性、针对性、前瞻性、强制性的原则,经历了文本起草、调研论证、修改完善、呈报送审四个阶段形成了现在的草案稿。
陈安丽还针对几个重要问题作出了说明。一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是义务教育工作的战略性任务。草案从均衡配备师资、均衡配备教育教学设施、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益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二是教师队伍建设问题。省委省政府领导要求,要激励“优者从教”,保障“教者从优”。草案规定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地位待遇,健全教师管理制度。三是素质教育问题。规定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建立健全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制定学校评价体系、学生评价体系和教师评价体系,并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和考核教师的单一标准。四是教育督导问题。完善督导制度,强化对落实的督导检查。
9月27日上午,省教育厅厅长陈安丽、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严学军、省教育厅副厅长欧阳建平分别参加了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