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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中学国旗班章程
[ 录入者:zhengjiaochu | 时间:2008-06-10 15:35:59 | 作者:龙泉中学国旗班 | 来源:团委 | 浏览:8047次 ]

龙泉中学国旗班章程

龙泉中学国旗班是一支负责全校升降国旗、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学生队伍。为做好龙泉中学国旗班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职能,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性质:国旗班是在校团委直接领导下的我校仅有的以维护国旗的尊严与荣誉,定时升降国旗,宣传《国旗法》,增强广大同学爱国意识为主的有组织有纪律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宗旨:负责我校升降国旗任务,宣传《国旗法》,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第三条  目的: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高中学生的爱国意识,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新世纪合格人才。

第四条  任务:龙泉中学国旗班在校团委领导下负责我校日常以及各种重大事件、重大节日的升降旗任务,肩负着在广大同学中宣传《国旗法》,维护国旗尊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任务。

第五条  班训:团结的气氛  向上的思想  过硬的本领  严谨的作风

口号:团结友爱,步步为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成员条件

第六条  龙泉中学国旗班原则上由六名同学组成,设班长一名,副班长一名,三人一组,各组设组长一名、队员两名。实行授权制,由校团委下达任务命令,并授权班长负责,由国旗班全体成员共同完成。国旗班的一切活动,班长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校团委老师申请、汇报。

第七条  国旗班成员选拔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2.热爱祖国、爱旗护旗、学习并遵守《国旗法》。

3.热爱学校,积极关注和支持学校建设发展。

4.热爱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各科成绩良好。

5.严格遵守国旗班的各种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教育秩序,争做优秀龙中学子。

6.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礼仪待人。日常行为,规范得体,与国旗班成员身份相衬,在同学中起榜样示范作用。

7.积极参加训练,训练刻苦认真,努力追求完美。

8.升旗仪式严肃认真,庄严肃穆,升旗过程规范,升旗动作娴熟。

9.自觉维护国旗班形象,积极为国旗班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10.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在活动中充分展示国旗班成员风采。

11.相貌端正,身体健康,男生身高1.70-1.80m

第八条  每届国旗班原则上任期一年。工作突出,本人自愿者可继续留任一年,留任比例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国旗班队员产生办法:

    1.在全校同学中进行公开自愿报名,符合条件者均可到校团委报名。

    2.各班分团支部向校团委推荐。

    3.团委结合军训期间同学队列训练情况选出成绩优秀者参加。

    4.所有参加国旗班的同学,均应提出书面申请,得到分团委同意方可参加选拔。

    5.由校团委根据队员条件规定审核批准组成国旗班。

第三章  管理条件及要求

第十条  国旗班队员必须接受《国旗法》教育和有关国旗的知识教育,并开展严格的队列训练方可进行日常活动。

第十一条  国旗班的队员必须按照《国旗法》要求和学校规定的时间升降旗,不得迟到或早退。

    升旗时间: 夏季  630    冬季  630

    降旗时间: 夏季  1800   冬季  1730

第十二条  日常升降旗由三名队员负责并均应在小组成员到齐后方可进行升降旗仪式。

第十三条  每周一及重大节日进行集体升旗活动,国旗班必须按照要求,按时参加,任何人不得缺席。

第十三条  每月开一次例会,进行工作总结,并对优秀队员进行表扬。每两周进行一次集体训练,并根据训练表现记录成绩,留作日后评奖依据,具体工作由班长负责。

 

第十四条  认真对待每次升旗,按时执行各项任务,凡国旗班举行的活动,队员必须积极主动参与,事假、病假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班长请假,且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十五条  班长需建立日常考勤制度,对日常升降旗出勤,训练及例会实到人数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国旗班的各项档案由校团委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国旗班队员装备:国旗班服装由学校统一规范,升降国旗时穿着统一服装、肩章、帽徽、领徽、手套、军腰带等。

第十八条  国旗班队员应爱护国旗,爱护制服,不得丢失、损坏,不得私藏装备。

第十九条  队员任期内,不得无故离队。如有特殊情况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校团委核实批准后方可退役。

第四章  奖惩条例

第二十条  国旗班定期进行评比,凡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小组将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结束,对全年个人及小组进行年终评定,表现突出者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和表彰,并通报所在年级。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一次者,给予警告;违反上述规定两次者,通报批评;违纪三次者,开除班籍。

第二十三条  重大升旗活动无故违纪者,开除班籍,并予以校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校团委。

 

                                       

    龙泉中学团委

                                            二零零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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